头条 合理使用制度第一因素判定关键:不同的使用目的或性质

来源:爱游戏电竞竞猜    发布时间:2024-06-01 21:55:52
  • 摄影师Lynn Goldsmith于1981年受Newsweek委托为一位名叫Prince Ro

  摄影师Lynn Goldsmith于1981年受Newsweek委托为一位名叫Prince Rogers Nelson的歌手拍摄多张照片,Newsweek使用了其中一张随有关该歌手的文章一并发表。1984年Goldsmith授予《名利场》使用这一些照片中的一张作为“艺术家插图参考”的有《名利场》委托Andy Warhol 完成插图部分创作,Warhol使用Goldsmith的摄影作品创作了一幅Prince的紫色丝印肖像(原文silkscreen指丝网印刷品,将油墨通过丝网模板印压到纸张、布料 等材料上,以制作图案或文字),随文章发表。除了《名利场》最终发布的这张插图外,Warhol还根据Goldsmith的摄影作品创作了其他15

  一审法院以AWF的“Prince系列”作品构成对Goldsmith摄影作品的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进而满足合理使用制度要求为由支持AWF的合理使用辩护。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改判为合理使用制度的所有四个因素都支持Goldsmith。AWF遂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将AWF基于Goldsmith摄影作品创作的音乐家Prince的肖像(名为《橙色普林斯》)用于杂志封面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从左到右分别是Goldsmith的摄影作品、《名利场》的紫色丝印作品、被诉侵权的作品

  “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的概念,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正常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犯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我国在著作权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第四节“权利的限制”项下,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做了列举,共12种适用情况及一条兜底性规定。

  不同于我国的逐一列举,美国著作权法为了确定一个特定的使用行为是不是合理,列出了四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分别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该使用有没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非营利性教育目的;(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整体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4)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本案的核心争议就围绕着对第一因素的判断。

  第一因素聚焦于涉嫌侵权的使用相较受版权保护的原作有没有进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性质,并且此处目的或性质的不同应当是程度问题,差异的程度必须与其他因素进行权衡,例如使用行为是商业性质还是非营利性。就此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分别进行判断:首先定性判断有无差异性目的或性质,再具体判断差异程度。进行差异程度判断时多数会引入转换性概念(transformativeness)作为衡量标准,并且需要强调的是,仅仅相较原作品增加新表达、意义或者信息并不必然满足构成合理使用的转换性要求,最关键的转换性要求仍然落在目的和性质应存在实质差异。这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数意见中屡次强调以驳斥异议意见的核心观点。

  异议意见辩称AWF的涉嫌侵权作品《橙色普林斯》确实建立在Goldsmith作品基础上但因其进行了大幅改变(dramatically altering)进而满足转换性标准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并且异议意见进一步主张多数意见对第一因素的判断过分地强调目的和性质,忽视了AWF作品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多数意见则认为法院不应当试图评价某一特定作品的艺术意义,也不应该依据使用者的主观意图判定使用目的,而应该依据二次作品能够被合理感知的意义来判断其目的是不是达到与原作存在实质性差异的程度。也即,异议意见的论证思路实际上就建立在对AWF作品艺术价值的过度关注,并因此忽视对其使用目的或性质的分析,进而导致形成错误结论。

  在本案中,涉嫌侵权作品《橙色普林斯》和Goldsmith的原作都是在杂志上发布作为描述Prince故事插图的Prince肖像,并且这两幅作品都具有商业性质。两处相同综合起来,两幅作品的目的和性质显然基本相同,不满足合理使用第一因素要求。

  为加强上述结论的说服力,多数意见还援引了AWF对另一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案例做对比:Andy Warhol曾经在金宝汤品牌商标的基础上创作一幅油画,该油画的整体视觉效果与金宝汤的产品宣传图相似,但前者是对消费主义的艺术评论,而后者是为了广告宣传;两个作品在目的上截然相反,只有这样才可以发挥合理使用制度平衡原作和新作品之间的著作权法益的作用。另外多数意见主张金宝汤案例中Warhol使用行为的正当性还来源于其作品主要使用的是品牌标识,这一早已广为人知且希望被复制传播以完成其广告宣传目的的设计元素。而本案中AWF的涉嫌侵权作品是对受版权保护摄影作品整体的商业化使用,对原作及其衍生作品的市场机会利益和原作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无疑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案得出与对比案例相反的结论合理合法。

  综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7赞同2反对的结果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AWF的《橙色普林斯》不构成对Goldsmith作品的合理使用。

  该案件重申了合理使用判断中对使用目的或性质的强调,同时通过案例对比证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是根据每个案件的详细情况来实事求是地分析,四因素判断法没有笼统的适用标准。诚然,此种判断思路获得多数法官的肯认,但异议意见中对AWF作品创造性的认可也不应当被忽视。

  著作权法反映保护作者创作积极性和促进创造性作品传播之间的平衡,该平衡在处理原作和二次作品之间有关合理使用与否判断时尤为明显。异议意见被反驳的重点是作品的艺术价值、新颖性等创造性评价相对主观,此种思路可能会引起对二次作品的过度保护进而损害原作作者的著作权益,但该思路中对创造性作品价值和可保护性的强调也是对著作权法宗旨的贯彻。有学者根据该案例针对两种意见之间的分歧指出可通过生成式AI对大量训练材料的归纳、学习能力量化二次作品的创造性水平,为未来类似案例的判断提供更清晰的标准。

  上述理论设想若能在技术上获得实现无疑会对以后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裁判带来非常大帮助,但在此之前多数意见对合理使用规则的审慎判断态度仍然值得借鉴。

  本案在二次作品能否构成对原作合理使用的判断中对目的或性质的强调,无疑为生成式人工智能采用大量受版权保护作品做训练材料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为此种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显然与原作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且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的内容生成属性也使其区别于本案中使用行为纯粹的商业性质,也就因此更可能构成合理使用。